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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通霄鎮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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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41苗栗縣通霄鎮中正路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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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752-027
苗栗縣通霄鎮民代表會 簡介 一、前言 我國地方制度於民國36年憲法公布施行後即具雛型,台灣省光復以來,地方自治之實施,可劃分兩個時期,第一期自民國35年至39年,為過渡時期。第二期為民國39年迄今。本省地方自治,在民國34年12月26日,由行政長官公署(36年改組為省政府)公布「台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以為各級議會設立之依據。政府民國38年播遷來台後,於民國39年4月24日由台灣省政府發布頒行「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正式在台灣地區推行地方自治。 民國48年更確立省、縣(市)、鄉(鎮、市)三級自治團體之架構,其間「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歷經14次之修正。民國81年國民大會修憲,賦予法律規制省縣地方制度之合憲性,立法院並於83年7月7、8日分別通過「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從此地方自治成為法律自治的階段。 民國88年再因配合精省,整合該二種自治法立法成為「地方制度法」,各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因此確立其為地方自治行政機關及地方自治立法機關的法律定位及依據。 二、沿革 本鎮於民國35年1月起,籌備第1屆鄉民代表選舉,依據「台灣省鄉鎮組織規程」,代表名額由人口數決定,選舉方式由村民大會公民集會投票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各村村民大會於35年3月4日完成投票,於同年3月19日遵照「台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成立第1屆鄉民代表會。民國37年3月各村選出第2屆鄉民代表30名,民國39年第3屆鎮民代表選舉,正逢本省開始實施縣市地方自治,延至9月「台灣省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及「台灣省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選舉罷免規程」公布後,於9月24日選舉,10月1日就職,迄今第22屆歷經77年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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